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青0105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王敏、孙玉英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孙玉英,孙玉华,田礼,杨冯,余家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青0105刑初49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敏,男,汉族,1980年7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公民身份号码:×××)。2017年9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孙玉英,女,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公民身份号码:×××)。2017年9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孙玉华,女,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公民身份号码:×××)。2017年9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田礼,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公民身份号码:×××)。2017年9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冯,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公民身份号码:×××)。2017年9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余家先,女,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2017年9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敏、孙玉英、孙玉华、田礼、杨冯、余家先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文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敏、孙玉英、孙玉华、田礼、杨冯、余家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敏、孙玉英、孙玉华、田礼、杨冯、余家先在本市城北区金水湖畔工地因索要工资无果继而围堵金水湖畔的大门,并对出警民警进行撕扯、殴打,阻碍警察执法。2017年9月8日六被告人被传唤到案。案发后,六被告人赔偿出警民警经济损失15000元,取得了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敏、孙玉英、孙玉华、田礼、杨冯、余家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当庭认罪,并有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敏、孙玉英、孙玉华、田礼、杨冯、余家先不能正确处理民事纠纷,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敏、孙玉英、孙玉华、田礼、杨冯、余家先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被告人孙玉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被告人孙玉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被告人田礼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被告人杨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被告人余家先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庞俊峰人民陪审员王秀芬人民陪审员朱晓东二○一七年二月二日法官助理李海兰书记员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