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266号原告: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聚美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0175121E。法定代表人:谢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荣,重庆市永川区来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南街60号附99、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3112J。法定代表人:胡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郭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