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4执2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2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昌图县北环路北山。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0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平安堡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2月7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昌图支行存款帐户为210500055XXXXXXX号存款人民币2,3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