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建矿、胡永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矿,胡永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矿,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其他商业工作人员,住宿州市被执行人:胡永跃,又名胡跃,男,1985年5月2日出生,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住宿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