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3执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少圭、王庆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圭,王庆全,储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861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圭,女,1954年7月25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王庆全,男,1972年6月6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储美珍,女,1975年5月3日出生,住武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少圭与被执行人王庆全、储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279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少圭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庆全、储美珍支付执行款376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庆全、储美珍经本院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庆全、储美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8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少圭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