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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603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德阳市天山南路216号。法定代表人靳钊军。被执行人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德阳市区泰山北路三段385号。法定代表人严世国。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因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我院书面通知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理。审 判 长  李晓春审 判 员  付 健人民陪审员  柏玲玲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法官 助理  张佳琳书 记 员  付欣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