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靳某申请执行李某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李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靳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曹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辽14**民初字第01600号民事判决书书,申请人于2017年1月26日申请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给付,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诉讼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终结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年辽14**民初字第01600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长征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