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毋森、郑州华强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毋森,郑州华强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3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81号。法定代表人李仌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晓杰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毋森,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郑州华强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西三环路149号1号楼西九单元13层。法定代表人段国轩职务总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被告毋森,郑州华强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吕益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