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03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周能发、林学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能发,林学树,余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周能发,男,1978年11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林学树,男,1960年1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余章福,男,1962年12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能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学树、余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余少宾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