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7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朱木贵与王木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7执352号朱木贵,男,汉族,1956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余干县朱湾小组***号,身份证号码。王林生,男,汉族,1946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余干县××劳动王家村,身份证号码朱木贵申请王林生民事一案,余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木贵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志伟审判员 黄小艳审判员 洪启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甘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