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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田士峰、杨春杰公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田士峰,杨春杰,长春建工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文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士峰、杨春杰、长春建工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文彤本院在执行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士峰、杨春杰、长春建工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文彤公证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暂不适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46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 源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