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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范遂州与刘祥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遂州,刘祥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995号原告范遂州,男,汉族,1951年2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刘祥安,男,汉族,成年,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范遂州与被告刘祥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红旗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