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范遂州与刘祥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遂州,刘祥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995号原告范遂州,男,汉族,1951年2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刘祥安,男,汉族,成年,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范遂州与被告刘祥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红旗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