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金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立波,理事长。被执行人赵金泉,男,1963年3月22日生,汉族,松原市市政管理局职工,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金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宁民初字第3820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告赵金泉于2009年11月10日一次性偿还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10.05%计算支付利息。二、被告赵金泉自合同届满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10.05%的50%计算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于同日立案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存款进行扣划。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09)宁民初字第3820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张大华审判员 胡 萌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曹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