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子善与刘阳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子善,刘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11执966号申请执行人:高子善,男,住洛阳市。被执行人:刘阳峰,男,住洛阳市。本院在执行高子善与刘阳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炎峰审 判 员 : 陈 峰代审判员 :宋一夫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白跃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