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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吴卫民、管华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卫民,管华曙,吴颖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吴卫民,男,1958年3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管华曙,男,1982年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吴颖超,女,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吴卫民申请执行管华曙、吴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暂无履行能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余少宾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