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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7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吕某与包某、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包某,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初7190号原告:吕某,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兵、栾红生,被告:包某,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潘某,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吕某与被告包某、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德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某、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包某、潘某支付货款135000元及利息(本金35000元自2015年12月22日起、本金100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包某因经营需要,从2013年起陆续向我购买建筑用隔热材料。2015年5月9日,双方结算,确认尚欠我建筑材料款135000元,并于同年12月11��向我出具还款计划,但包某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包某与潘某系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包某、潘某偿还货款及利息。被告包某、潘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吕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包某签名确认的结账单、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潘某婚姻登记资料,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并存卷佐证。根据吕某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3年起包某因经营需要向吕某购买建筑用隔热材料。2015年5月9日包某向吕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包含2013年14000元计欠吕某135000元。2015年12月11日,包某向吕某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计划本人承诺于2015年12月21日还吕某35000元,确保争取伍万元,余款在2016���春节前付”。嗣后,因包某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吕某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包某与潘某于1994年10月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吕某与包某口头约定的建筑隔热材料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定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本案中,包某购买吕某建筑隔热材料后,承诺分期付款,经吕某催要后仍未按约支付货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应当支付所欠吕某货款13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虽然案涉债务系包某以个人名义所欠,但发生在包某与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案涉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所述,吕某要求包某、潘某共同支付货款13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某、潘某支付原告吕某货款135000元及利息(本金35000元自2015年12月22日起、本金100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至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包某、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德祥二○二○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江 秀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支付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