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任正湖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正湖,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80号申请执行人:任正湖,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鹏,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京02刑终792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任正湖于2017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鹏给付赔偿款合计2526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鹏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任正湖申请执行的给付案款25260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任正湖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王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二中院(2016)京02刑终792号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梁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