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5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姜二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姜二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5566号原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新华路东、德胜大街南、蒙达商务写字楼A座1601室。法定代表人陈海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翔,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二云,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大恒丽城3号楼16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姜二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7元,减半收取68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金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