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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第5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朱胜国、张育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胜国,张育红,卢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第5号申请执行人:朱胜国,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南和县贾宋镇朱营村人,现住该村,农民,初字文化,身份证号:132228197002282639。被申请人:张育红,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南和县史召乡史召桥村人,现住南和县城关镇建设大街253号锦绣和阳14号楼3单元508室,身份证号:1322281976********。被申请人:卢丽云,女,出生于1978年4月1日,汉族,现住南和县城关镇建设大街253号锦绣和阳14号楼3单元508室,身份证号1322281978********,系张育红妻子。朱胜国申请执行张育红、卢丽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7民初第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胜国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朱胜国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南和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7民初第781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