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执字第8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袁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袁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执字第817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盛景三期A1座(1座)首层-四层1-5卡。负责人:周素芳,行长。被执行人:袁文,女,汉族,1988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南坦路9号海伦花园4座1301房,公民身份号码23272319881110062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袁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袁文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南坦路9号海伦花园4座1301房的房产[土地证号:国(2012)易33113**;房产证号:02120991**]。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后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锡容二〇一五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卓登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