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赣0902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宜春引达电池配件有限公司、天津鑫佳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引达电池配件有限公司,天津鑫佳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902民初640号申请人:宜春引达电池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91360900096621513K。法定代表人:王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辉林,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文俊,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鑫佳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工业区汇源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559490864G。法定代表人:缪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春引达电池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天津鑫佳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1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购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提供保证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鑫佳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漆建忠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何 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