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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5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二云与吕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云,吕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1民初5645号原告王二云,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被告吕胜,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原告王二云与被告吕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二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胜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吕胜于2016年3月2日向原告王二云借款7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吕胜偿还原告王二云借款7000元。被告吕胜未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其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日被告吕胜向原告王二云借款7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期限,借款后一直没有偿还。本院认为上述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直接证据,本案中被告吕胜为原告王二云写下借条一支,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王二云借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吕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利生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