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郑光武与XX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光武,XX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23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光武,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路**号华洋新村**幢*单元***室,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华尔兹音乐城小区**栋*单元***室,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财,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关家沟村11社39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再审申请人郑光武因与被申请人XX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3民终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光武申请再审称,一、我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土建部分全部转包给了XX财,故卫生间的墙砖、地面砖、公厕墙砖、地砖均应当包含在XX财的施工范围之内。原审人民法院仅依据我与XX财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土建)》来确定XX财的施工范围错误。原判决未扣减此部分未完成的工程价款44318.05元错误。二、由XX财签字确认的20288元、我为XX财垫付的10000元、600元扣款、XX财雇佣人员直接从发包方领取的3000元、XX财代我从发包方领取的5000元,共计38888元,均应当予以扣减。原判决未予扣减错误。三、双方之间一直未结算,也就无法确认我欠款的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我支付利息错误。四、XX财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约定向我支付违约金45万元,原审人民法院对此未予考虑错误。我保留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我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涉案《工程承包合同(土建)》约定”工程承包内容”为”基础的开挖后清理,所有的砖墙砌筑,砼的浇筑和养护,所有墙体的抹灰和地坪处理,室外的抹灰和散水处理”,并未包括”所有卫生间墙、地面砖””公厕所有墙、地面砖”的内容。在由郑光武签字的2015年11月16日的《昌吉市北门农贸市场办公楼结算清单(土建班组)》、由郑光武签字的2017年4月6日的《北门农产品市场办公楼工程明细表》中均未将”所有卫生间墙、地面砖””公厕所有墙、地面砖”部分的价款予以列明。在由郑光武签字的2015年11月16日的《昌吉市北门农贸市场办公楼结算清单(土建班组)》中没有将”所有卫生间墙、地面砖””公厕所有墙、地面砖”部分的价款作为扣款项目予以列明。上述事实表明涉案《工程承包合同(土建)》所约定的建设工程范围并不包括”所有卫生间墙、地面砖””公厕所有墙、地面砖”部分、郑光武与XX财均无异议的全部工程价款618084.70元中并不包括”所有卫生间墙、地面砖””公厕所有墙、地面砖”部分的价款。因此,在郑光武并未就”所有卫生间墙、地面砖””公厕所有墙、地面砖”部分向XX财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其认为”所有卫生间墙、地面砖””公厕所有墙、地面砖”部分的44318.05元价款应当予以扣减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未支持其就此提出的相应上诉请求并无不当。二、郑光武在第一审期间对2015年11月16日的600元属于重复扣减、2016年2月6日的1万元未实际支付的事实予以承认。原判决对2015年10月17日的5000元已经进行了扣减。虽然加盖有昌吉市北门砖厂财务专用章的《市场一期(郑光武)》记载有”2015.10,49#借””肖发财5仟+刘士爱5仟”的内容,但XX财并不承认”借支”该5000元的事实,同时郑光武也不能证明该5000元应当从本案的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的事实。2015年10月10日的《(领)借款单》记载的款项并不是由XX财签字领取,XX财对该《(领)借款单》记载的3000元也不予承认,郑光武不能证明该《(领)借款单》记载的3000元系袁尚安受XX财委托领取且应当从本案的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的事实。郑光武并不能证明关于涉及20288元款项的条据具有”借支款”的性质,因此并不能证明该款项应当从本案的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的事实。综上,郑光武认为应当扣减38888元款项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未支持其就此提出的相应上诉请求并无不当。三、郑光武在2015年11月10日就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向XX财作出了承诺,双方在2015年11月16日对工程价款数额进行了明确,虽然其后双方在诉讼中又对工程量进行了重新核对,但这并不是郑光武可以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的正当理由。因此,郑光武应当向XX财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郑华武认为其不应当支付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郑光武在本案中并未以诉讼方式提出XX财应当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故原判决对该问题未予以审理和处理并无不当。综上,郑光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光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钟 敬 林审判员 张 红 见审判员 玛依拉阿不力孜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露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