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20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库尔勒公路管理局与叶xx、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尔勒公路管理局,叶XX,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20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X,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叶XX,男,汉族,1971年出生。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韩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库尔勒公路管理局与叶XX、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叶XX系外来务工人员,一直处于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状态。经法院“四查”后,被执行人仅有一辆申请执行人在事故发生时扣押被执行人的一辆破旧且已无法使用的小货车,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 勇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俞博文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 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