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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姚殿荣、徐冬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殿荣,徐冬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殿荣,女,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徐冬丽,女,1977年12月22日,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本院在受理姚殿荣与徐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7)皖1102执5号的裁定,查封了徐冬丽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冬丽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