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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27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珠萨与加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萨,加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7民初37号原告:珠萨,西藏索县人。被告:加措,西藏索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萨诉被告加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25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珠萨于2017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珠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珠萨负担。审判员 德青曲措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罗布顿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