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学军与郭焕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军,郭焕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学军。被执行人:郭焕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学军与被执行人郭焕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收执行通知书3日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焕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62×××16账户内存款536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远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