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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4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书增与李经祥、青岛鑫业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499-1号原告:王书增,男,汉族,1972年5月7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李经祥,男,汉族,1984年8月2日生,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青岛鑫业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汽车产业新城王蓝路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被告:鑫安汽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增诉被告李经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伤情已愈,鉴定已完成,可以确定损失数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齐荣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