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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祝自强、张正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自强,张正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609号申请执行人祝自强,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张正权,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自强与被执行人张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5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4754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吴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