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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29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某诉呼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呼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2947-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呼某。本院对赵某诉呼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7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呼某在阿鲁科尔沁旗鑫源矿业发放的工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海日罕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崔庆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