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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过江、李四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过江,李四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民终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过江,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新,男,住灵寿县。系高过江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楼,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四连,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才,男,住保定市。系李四连儿子。上诉人高过江因与被上诉人李四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6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高过江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事故的发生被上诉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非原审认定的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另外,被上诉人的伤情在乡级卫生院已经彻底治好,在省三院住院花费的医疗费用属于不必要的费用,不应判决上诉人承担。综上,上诉人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高过江当场赔付被上诉人李四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7000元。二、本案涉及的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508元,由上诉人高过江承担333元,被上诉人李四连承担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上诉人高过江负担。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秀云代理审判员  寻 亚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候路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