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保利与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811执1403号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与朱保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6)豫081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保利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新区支行户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账号:3111110036073554995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