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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周旻、徐有才、郭敏、黄中坤、苏运强、周军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周旻,徐有才,郭敏,黄中坤,苏运强,周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5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西城区(邮政局),组织机构代码67359942-5。负责人刘小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喻拓,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旻,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居民。被告徐有才,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市苏州市吴中区人,农民。被告郭敏,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居民。被告黄中坤,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人,居民。被告苏运强,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农民。被告周军林,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周旻、徐有才、郭敏、黄中坤、苏运强、周军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人送达本案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及不动产等。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证结果,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穷尽各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终结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甄上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