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邢国民与王存朴、王福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国民,王存朴,王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邢国民,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王存朴,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王福海,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邢国民与被执行人王存朴、王福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王存朴、王福海给付原告邢国民赔偿金4000元(此款于2013年7月30日前给付2000元,2013年8月30日前给付2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宁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张大华审判员  胡 萌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曹世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