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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胡家松与安徽贝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松,安徽贝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18号原告:胡家松,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贝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南环东路。法定代表人:杨道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家松与被告安徽贝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胡家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家松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