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5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贞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贞玲,刘文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5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肖贞玲女1964年11月5日,住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被执行人刘文贵男1964年11月5日,住赣州市大余县吉村镇。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肖贞玲、刘文贵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5民初29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肖贞玲、刘文贵应支付申请人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2775465.3元,承担执行费3015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肖贞玲;刘文贵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5执5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陈海洋审判员 邓方定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肖大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