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6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跑场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桂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跑场沟村委会,于桂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54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跑场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孙晓勇,任村主任职务。被告:于桂仁,男,1956年7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丰宁县。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跑场沟村委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杨春光人民陪审员  彭淑艳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崔 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