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宫强、邢文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强,邢文印,天津市鑫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476号申请执行人:宫强,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邢文印,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鑫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鑫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育才路368号,组织机构代码07594144-6。法定代表人邢文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宫强与邢文印、天津市鑫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5)滨塘民初字第49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