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郑香琴与林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香琴,林艳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73号原告:郑香琴,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金德、林凤,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艳秋,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郑香琴与被告林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郑香琴经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香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卓文贵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林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