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子兵与株洲九通路用装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兵,株洲九通路用装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张子兵,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证件号码430221198705120010。被执行人株洲九通路用装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湾塘村。法定代表人叶海燕,该公司董事长。张子兵与株洲九通路用装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子兵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实际领取款项107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1民初第8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科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曾罡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