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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6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1964年2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昌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调解书,并于2015年8月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某某名下的位于昌图县昌图镇某街40组712栋3单元5楼西有一座混合结构楼房,面积为90.85平方米(房权证昌图镇字第XXX**号)住宅楼一处。现因被执行人唐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委托铁岭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唐某某名下的上述财产予以评估,并于2016年1月12日委托铁岭市固仑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唐某某的上述财产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已流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流拍底价接收流拍物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唐某某名下的位于昌图县昌图镇某街40组712栋3单元5楼西有一座混合结构楼房,面积为90.85平方米(房权证昌图镇字第xxx**号)住宅楼一处以流拍价27877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田喜在抵偿借款2787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