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闫如意与黄稳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如意,黄稳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92号申请人:闫如意被执行人:黄稳定本院在执行闫如意与黄稳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靳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