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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闫如意与黄稳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如意,黄稳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92号申请人:闫如意被执行人:黄稳定本院在执行闫如意与黄稳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靳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