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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21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95年9月7日生,农民,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王某1,女,汉族,1997年9月10日生,农民,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某1向原告张某返还彩礼款6万元;二、被告王某2、王某3不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9元,减半收取1549.50元,由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1各承担774.75元;剩余1549.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吉0702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曹世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