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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牛灿亚与许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灿亚,许永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54号原告牛灿亚,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许永全,男,192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原告牛灿亚诉被告许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牛灿亚于2017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灿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灿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灿亚负担。审判员  白胜勇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邓霄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