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牛灿亚与许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灿亚,许永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54号原告牛灿亚,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许永全,男,192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原告牛灿亚诉被告许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牛灿亚于2017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灿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灿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灿亚负担。审判员 白胜勇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邓霄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