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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2-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卢玉青、卢秋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玉青,卢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95号申请执行人卢玉青,女,汉族,1993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被执行人卢秋海,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8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卢秋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卢秋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秋海银行的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全来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