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2-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卢玉青、卢秋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玉青,卢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95号申请执行人卢玉青,女,汉族,1993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被执行人卢秋海,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8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卢秋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卢秋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秋海银行的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全来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