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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2-1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玉琴与博爱县宏生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李明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琴,博爱县宏生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李明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222号原告:张玉琴,女,汉族,1955年10月5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争先,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爱县宏生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孝敬镇,组织机构代码795709530。法定代表人:李明旗被告:李明旗,男,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琴诉被告博爱县宏生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李明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鲁自力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