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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2-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江林与临湘市五里牌乡水利管理所东郊公司、临湘市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林,临湘市五里牌乡水利管理所东郊公司,临湘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1347号原告:江林,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临湘市五里牌乡水利管理所东郊公司,地址临湘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杨潘,系公司总经理。被告:临湘市公路管理局,地址临湘市长安中路41号。负责人:谢学文,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来保,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林诉被告临湘市五里牌乡水利管理所东郊公司、临湘市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江林于2017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江林负担。审 判 长  彭林保审 判 员  雷 略人民陪审员  陈小垂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敖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