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2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2-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江林与临湘市五里牌乡水利管理所东郊公司、临湘市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林,临湘市五里牌乡水利管理所东郊公司,临湘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1347号原告:江林,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临湘市五里牌乡水利管理所东郊公司,地址临湘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杨潘,系公司总经理。被告:临湘市公路管理局,地址临湘市长安中路41号。负责人:谢学文,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来保,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林诉被告临湘市五里牌乡水利管理所东郊公司、临湘市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江林于2017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江林负担。审 判 长 彭林保审 判 员 雷 略人民陪审员 陈小垂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敖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