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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2执4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2-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饶祖喜申请执行邹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祖喜,詹祥,邹少华,湖南省新化县湘誉实业有限公司,宁志平,邹婧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4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饶祖喜,男,汉族,1962年5月15日生。被执行人詹祥,男,汉族,1987年11月9日生。被执行人邹少华,男,汉族,1962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湘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少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志平,女,汉族,1962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邹婧格,女,汉族,1987年8月14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祖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詹祥、邹少华、湖南省新化县湘誉实业有限公司、宁志平、邹婧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17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湘誉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在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坪山垅村、新化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有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二宗[土地使用证书号分别为(2009)290141107-1、(2009)290141107-2,面积分别为5332.9㎡、2280.1㎡]。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湘誉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在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坪山垅、新化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的二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书号分别为(2009)290141107-1、(2009)290141107-2,面积分别为5332.9㎡、2280.1㎡]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移、变卖、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骁励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