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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2-1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池州市永恒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池州市永恒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杨吉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611号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被执行人池州市永恒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樟树湾小区11号楼306室。法定代表人杨吉耀,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吉耀,男,生于1975年2月26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永恒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杨吉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不动产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了回收协议,由申请人回购被执行人QT250(4810)塔机四台,单价58000元,共计抵消欠款232000元。对于剩余欠款,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分期至2017年6月还清。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李向党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