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10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迎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1041号之一移送单位:东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迎春,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001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迎春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迎春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限额为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法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